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4********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2民初551号
案号
(2022)皖1102执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告袁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松竹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17年2月1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自2021年1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470元,由被告袁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袁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沈松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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