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01********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03民初399号
案号
(2020)皖1103执恢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28420元及违约金605684元,合计人民币3634104元。二、若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先以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滁州市怡亭路西侧、虹桥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滁国用2014第0948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由被告郑健、鲍小曼、叶明珠、朱斌对不足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50元,由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鲍小曼、叶明珠、朱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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