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6********0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03民初1347号
案号
(2017)皖1103执20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06977.87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安徽龙阳光学玻璃有限公司、李军、张海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二、若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记载于登记编号为055067222015045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870元,由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90元,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龙阳光学玻璃有限公司、李军、张海峰负担28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时间
2018-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