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25民初4885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0.6589万元(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合计1030.6589万元,并自2016年9月23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约定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汤传权、韦道芳、汤训虎、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对被告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汤传权、韦道芳、汤训虎、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640元,由被告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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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汤传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5152826637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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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藕塘镇朱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