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2********6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3民初855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恢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峰、洪念贵、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现自愿向原告费维东偿还借款本金395万元,分别于2019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2019年7月1日前偿还本金70万元,2020年1月1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20年7月1日前付清剩余本金195万元;二、被告洪峰、洪念贵、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原告费维东偿还借款利息合计1906500元;三、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被告洪峰、洪念贵、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支付,则视为全部欠款本息均到期,原告费维东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告费维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再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40480元,减半收取20240元,由被告洪峰、洪念贵、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自愿负担(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费维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