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03民初3410号 |
案号 |
(2019)皖1103执恢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滁州佑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2261.72元及违约金30452.34元,合计人民币182714.06元;被告苏鹏、孙琴、徐会节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若被告滁州佑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刘永峰提供的抵押财产车牌号为皖MYF176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VBV3JBB9DJ015486)、车牌号为皖MYF137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S4ASB3R5DA624138)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被告滁州佑安商贸有限公司、苏鹏、孙琴、徐会节、刘永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1103执恢5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2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