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03民初4275号
案号
(2020)皖1103执恢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其均、邓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六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经济损失1944800元;二、驳回原告六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六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杨其均、邓丽娟负担案件受理费22444元、保全费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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