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4********9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3民初4417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1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胡后兵、刘海燕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胡后兵、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借款本金413836.06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为21759.95元、670.92元、901.52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利息加罚息,以下欠本金413836.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12月26日起,复利以未偿还利息加罚息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利息、罚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若被告胡后兵、刘海燕未按本判决第二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胡后兵、刘海燕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66号(泰鑫.城市星座)3幢2单元1301室的不动产,并对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7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胡后兵、刘海燕7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