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良超,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良超: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721民初79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林良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1351.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元(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林良超负担。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被告林良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84元,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