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慧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慧琴: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与张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与被告张慧琴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合同编号:HTJ1201600000210735;二、被告张慧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账号:5149589694178156拖欠本金77134.7元,利息10715.69元、分期手续费3600元,应收费用11194.66元,合计102644.42元及支付从2020年1月27日至上述债务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均按《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且上述分期手续费、应收费用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需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