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姚斗赏,伍学前,魏君芝,梁志勇, 阳西县绿洲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联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阳西县人民法院
内容
伍学前: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西县绿洲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阳西联达投资有限公司、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斗赏、伍学前、魏君芝、梁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清单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还借款本息26023348.34元(其中本金22740000.00元,利息3283348.34元,该本息计至2021年6月30日)给原告,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二、原告享有被告1名下位于阳西县方正中学东侧大坎岭地块(证号:西府国用(2013)第1355号,面积22788平方米)、阳西县方正中学东侧大坎岭A-08号地块(证号:西府国用(2012)第893号,面积8182.12平方米)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2深圳市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3阳西联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4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5姚斗赏、被告6伍学前、被告7魏君芝、被告8梁志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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